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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關鍵字廣告員工果斷將用人單位訴諸法庭。然而,這一原本正確且充滿勇氣的舉動,換來的或許只是遙遙無期的賠償承諾和即將抵達的解聘通知。“談錢傷感情”,這句朋友間的調侃,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似乎已成為現實。
  對此,溫江區法律援助中心相關負責人分析認為,勞動者將用人單位訴諸法律,想要的不全是經濟賠償,更多的還是希望將雙方的勞動關係拉回和諧的軌道。那麼,對法律援助機構而言,該掌握什麼樣的火花店候才能幫助員工與用人單位“談錢不傷感情”呢?
  去年7月,張強(化名)進入溫江區某大型物業公司當上一名保安,今年試用期滿後轉正。其間,劉家林還因為表現優秀被評為優景觀設計秀員工。不過讓張強感到困惑的是,公司當時並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也沒有為其購買社會保險。事實上,有張強這樣遭遇的,在該公司共有16人。
  “我們和公司進行了多次協商,希望和解了能繼續在這兒乾。誰都沒想到,公司的態度反而越來越強硬。”張強說,截止到他們向仲裁提出申請那天,公司也有表示願意同員工簽訂合同,而房屋貸款此時已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1個月寬限期。
  無奈之下,張強等16人來到溫江區法律澎湖民宿援助中心。他們希望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,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職以來的雙倍工資。根據《成都市法律援助條例》第十二條規定:因勞動爭議糾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給付經濟補償金、賠償金的,且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者可申請法律援助。在認真查證了相關材料及事實之後,溫江區法律援助中心迅即指派律師劉茂川負責辦理該案。
  “我們深入地交流了意見,瞭解到張強等員工的訴求:既要依法維權,也希望不與公司傷了和氣。”劉茂川說,帶著員工們的意見,他多次與該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,然而對方的態度和舉措卻讓員工們大失所望。
  為了及時並最大程度地維護張強等人的合法權益,劉茂川依法向溫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。同時,繼續加強與物業公司溝通,向相關負責人詳細講解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規定,以及該公司一意孤行將對公司聲譽和日後經營所帶來的消極影響。慢慢地,該公司的態度開始有了轉變。
  另一方面,法律援助律師劉茂川還不時與張強等人通話談心,希望以此促成張強等16人與物業公司達成和解,努力爭取從根本上化解糾紛,盡可能維繫員工與公司的感情紐帶。
  功夫不負有心人。在溫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及劉茂川律師一個多月的努力下,該案雙方決定各讓一步、握手言和:該物業公司一次性向張強等16人支付各項賠償94745元,公司負責人親自將賠償款送至溫江區法律援助中心,現場發到受援人手中,張強等員工則自願向仲裁庭申請撤訴。事實上,張強等人撤訴的時間,距離仲裁庭開庭已只剩一天。
  記者瞭解到,該物業公司事後專門向溫江區法律中心表示感謝,而張強他們其中的一部分人如今也仍然留在該公司安心上班,表現積極。“在勞動爭議案件中,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是有感情的,和解或調解是徹底化解糾紛最好的方式。”法律援助律師劉茂川對此總結說,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既要註重通過案件訴訟或仲裁,也不應忽視案外調解。這樣才能既保證當事人順利得到賠償,又維護了雙方勞動關係的和諧。
  新聞延伸>>>
  創新五項措施 辦案進展須及時上報
  溫江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今年以來,溫江區創新推出五項措施,從嚴格執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、告知制度、辦案進展報告制度、案件回訪制度四項制度和加大辦案質量檢查力度入手,進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質量,受援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。
  以“嚴格執行法律援助告知制度”為例,溫江區司法局要求,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,區法律援助中心以書面或口頭形式,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事項辦理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;而在“嚴格執行法律援助辦案進展情況報告制度”環節,承辦人員必須將立案時間及第一次開庭時間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彙報,以便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案件開庭進行旁聽抽查,有效避免超過訴訟時效的現象的發生。
  不僅如此,溫江區法律援助中心還通過不定期上門回訪、電話聯繫等方式,從服務態度、援助質量和滿意程度等方面征求受援人意見,認真落實“法律援助案件回訪制度”。同時,積極督促、協助裁判文書執行,確保受援對象的合法權益真正得到保護。
  本報記者 黃鵬 溫江區司法局供圖
  (原標題:案外調解勞動爭議 勞資談錢不傷感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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